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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大学章程:章程原点,真正保护大学内生力量
2015-04-01 20:45   审核人:

大学章程是大学永恒发展的根,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魂,规定着大学自主特色发展的基本路径,它的构建与存在有着重要的内在情理基础和外部客观法则。大学是一个以培养人才为基本职能、以文化传承、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重要职能的高等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及其学术风格是大学生生不绝的唯一内生力量。应当改变大学章程将师生作为行政规范管制对象的倾向,只有自下而上体现内在情理需要,落实真正保护大学内生力量的客观法则,才是最具特色、最有效的大学章程。

  大学永恒价值的制度化

  近一千年前,西欧中世纪大学的崛起无疑是当时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尤其是博洛尼亚大学、牛津大学、巴黎大学、帕多瓦大学等并称为欧洲四大文化中心的早期大学随后便成为近现代大学的典范。这些大学作为传承人类文化,培育社会精英,维护社会价值准则的组织机构,其存在的价值和功能具有国际普适性。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大学传授知识和学术研究的基本功能始终发挥着它永恒的价值,这也是大学作为千年组织能够一直得到各方支持而依然存在的奥秘。

  构建大学章程是大学永恒价值制度化的具体体现,而依法办学又是大学自治的首要内涵。大学条例或高教法规就是保障大学依法办学的重要依据。在中世纪大学诞生时期,国王或教皇给大学颁发的特许状或诏令就是后来的大学条例。特别是中世纪中后期,高权条例和章程盛行,尽管大学章程许多内容常由大学自己草拟,但其共生的保护伞——大学条例的关键内容都是以法定的形式由皇权或教会顶层授权,自上而下赋予大学高度的自我管理权力,使大学在学术和管理方面的自治权力合法化。

  不论是中世纪早期的大学还是近现代阶段的大学,在其发展共性中都有自身的特殊性。不同类型的大学有不同的办学宗旨,也应具有不同的大学章程。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就是为了满足不同类型高校根据自身特色自主规范和管理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自主办学需求。在英国,大学从最高立法机构获得大学条例授权后就据此自己制定大学的章程,美国的大学章程也是董事会根据大学特许状而制定的,英美大学章程都是源于国家法律授权院校特别条例而由大学自身制定的,国家与大学的法律关系正是通过个性化的大学条例得以内化。

  在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某种程度上是对国家顶层设计思想的具体落实。大学章程作为规范大学办学的纲领性文件,在指导大学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组织管理过程中也无不体现着国家宏观顶层设计的政策和思想。因此,我国长期以来主张高校要制定大学章程,规范办学实践。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就已提出制定章程并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的法定权利,之后的《高等教育法》还专门规定了高校章程的基本内容。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也提出各类高校要加强大学章程建设,强调各高校要依法制定大学章程并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

  需要强调的是,大学章程制定的根本目的,不是在于将国家各级各类相关教育法律规章进一步细化到校内基层学术组织,也不是作为行政权力的代言,而是在于激发学术力量并给予核心保护。

  大学章程制定的原则

  从合法性的角度看,大学章程应是镶嵌于某一法律体系中大学自治设计文本。相比欧洲大陆法系自上而下贯彻始终的特点,英美法系下的大学章程则是由自上而下条例授权转为自下而上的学术制度设计,呈现上下协商的发展特征。从现有发展趋势看,大学制定章程的主流是保护自主性。然而,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的一员,大学章程的制定始终遵循自上而下的逻辑,大学只享有相对的自主权,缺乏主动制定章程的源动力,所以,至今除了少数高校拥有作用有限的本校章程,大部分高校都还没有。

  究其原因,就是我国自上而下的大学章程制定逻辑忽视了教学和科研这两大主体——教师和学生的自主行为规范和对大学使命的向心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这四大职能应是大学章程设计的核心结构,行政管理和外部立法等自上而下的规定性其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是为自下而上的大学学术做足环境设计。因此,我国大学章程制定时也应完成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转变,遵循学术本位的发展逻辑,重视同行评议和学生行为对大学内部管理的反馈作用,保证他们充分参与章程的制定与规范执行过程,将基层学术组织成员的学术自由责权作为大学内部治理的核心内容,制定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大学章程。

  大学章程的中国元素

  “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是大学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等其他非学术机构的显著特征,也是我国大学区别于西方国家大学的中国元素。党委作为高校事业的领导核心发挥着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大学办学方向的重要作用,是维系国家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实施的重要力量;校长作为高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则对党委会决策的具体落实负责。西方大学章程根据大学条例授权而制定,我国大学章程也应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学术制度之间起到启下承上的作用,以学术价值内化之章程对学校内外部关系予以规制。

  西方发达国家有着悠久的依据大学章程进行大学自治的传统,大学章程在我国高校内部治理中的学术规范作用也在不断强化。大学治理的多元性关涉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配置与作用方式,包含治校和治学两方面内容。大学治理不是绝对的学术治理,但大学治理绝对不能忽视学术治理。相反,大学章程作为外部立法框架下的学术软约束力,要积极发挥其在学术治理方面的内部自主规定性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在《高等教育法》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在大学章程中以教授治学规范和民主管理机制为核心,发挥教授在学术管理中的中心作用,扩大教师在学校学术建设中的话语权,为教授治学营造一个宽松、自由、民主、和谐的学术环境。

  大学章程的未来指向

  大学章程是高校自主办学的法定学术规范,是保障高校自主权的根本依据。大学章程在大学内部的地位和影响,应如《高等教育法》在高教领域中的地位及影响一般,既是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作为大学治理的精魂,大学章程本身就应具有引导性和包容性。以学科建设为例,在未来走向上,发展科学还是发展学科值得深思,大学章程要保护的是发展科学的力量,而不是发展学科的势力。学科只是方便学校学术管理的单位,是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的有利平台,但学科存在的根本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科学、育好英才。因此,大学章程要积极引导不同学科走向交叉和碰撞以催生科学新的生长点,而不是强化和固守传统学科并任其封闭发展。

  比尔·盖茨曾以信息世界的虚拟平等远比现实世界中的平等容易实现这样的话语来表述社会价值的新视野。这也是大学章程应具备的包容性之一。当前,我国无论是高校管理还是教育评估大多从现实世界有形的人财物规定出发,对虚拟世界无形的价值影响视而不见。若将信息化对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及影响力仅视为实物世界的依附,如果大学没有对虚拟世界的强大包容性,那么未来的重要创新将无从谈起。在发达国家,大学高度重视对虚拟世界的作为与开发。由于大学内外部未来的高度不可预见性,只有让大学章程具备强大的包容性,才可以使大学在未知世界中得以永恒延续。(史秋衡 作者系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教育报》2013年10月21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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